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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最新發布!五大調整!

程丹 · 2024-12-27 21:42 來源:券商中國

證監會12月27日就落實新《公司法》規定進行配套制度規則的修改,本次擬“打包”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共89件,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股東會規則》),意在規范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設置,提升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不涉及實質性修改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本次擬“打包”修改、廢止的制度規則均系按照新《公司法》《實施規定》等作適應性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五方面。

一是結合新《公司法》和《實施規定》有關上市公司應當設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的規定,刪除《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上市公司監事會、監事的規定。同時,在《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治理準則》等規則中明確,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公司等應當依法選擇審計委員會或者監事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

二是在《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則中增加、調整公司治理相關規定,與新《公司法》做好銜接。

三是調整《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規則中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落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

四是調整文字表述,包括將“股東大會”修改為“股東會”,調整引用的《公司法》條文序號等。

五是考慮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和《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與新《公司法》沖突,或者已被新的規則替代,擬予以廢止。

修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章程指引》《股東會規則》是公司治理的基礎性規范,本次修訂主要是從完善公司治理監管機制、強化“雙控人”規范約束、落實股東權利保護規定等方面內容進行了優化調整。

具體來看,專節規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新增專節規定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明確公司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的法定職權,并規定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組成。新增專節規定獨立董事。要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獨立董事的定位、獨立性及任職條件、基本職責及特別職權等事項,完善獨立董事專門會議制度。新增董事任職資格、職工董事設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等條款。同時,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專節,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職責和義務。完善存在類別股公司相關規定,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載明類別股的權利義務以及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措施。修改股東會召集與主持、代位訴訟等相關條款,降低臨時提案權股東的持股比例,優化股東會召開方式及表決程序。

此外,《章程指引》明確可以按照規定使用資本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完善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議程序等規定,并調整“股東大會”“半數以上”等表述。

設置過渡期安排

為引導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上市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穩妥有序做好內部監督機構調整,證監會發布了過渡期安排,為市場主體預留了一年左右的時間。

針對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證監會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仍設有監事會或監事的,應當制定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計劃,確保于上市前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企業上市前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審計委員會應當承接監事會職權,并按照相關規定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重新出具書面意見。中介機構應當按規定對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資格、履職情況等進行核查,并對調整完成情況、調整前后的內控規范性和公司治理結構有效性發表明確意見。申報企業應當在最近一次更新披露招股說明書時,對“發行人基本情況”等部分的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證監會指出,申請首發上市的企業,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不設監事會或監事的,發行上市規則中關于監事會、監事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是,報告期內曾設置的監事會或者曾聘任的監事,應當對其曾簽字確認的申請文件繼續承擔相應責任,對其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仍執行發行上市規則中有關監事會、監事的規定,中介機構應當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針對上市公司,證監會要求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上市公司調整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設置前,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繼續遵守證監會原有制度規則中關于監事會或者監事的規定。

總體來看,上市公司在2026年1月1日前申請再融資或者發行證券購買資產的,申報時尚未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按照修改前的相關規則執行;申報時已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規則執行;在審期間完成公司內部監督機構調整的,審計委員會按相關規定對申請文件進行重新審核并出具書面意見后,按照修改后的相關規則執行;申請再融資或者發行證券購買資產的上市公司在報告期內曾設置的監事會或者曾聘任的監事,應當對其曾簽字確認的申請文件繼續承擔相應責任,對其核查要求仍執行修改前的相關規則。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修改前的相關規則對其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針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證監會表示,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同時設置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監事的,應當在2026年1月1日前,在公司章程中明確選擇監事會、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作為公司內部監督機構;選擇審計委員會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的,應當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選擇監事會或者監事作為內部監督機構的,不設審計委員會。

證監會還要求,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和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中兩種以上業務的,應當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審計委員會,并在2026年1月1日前,根據《公司法》規定行使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屬于上市公司或者國有企業的,應當同時遵守上市公司或者國有企業的內部監督機構設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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